第三部分如何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我们,否则由于通知延误,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应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因此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领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本合同;
2、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
4、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索赔权利人须提供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7、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高度残疾,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本合同;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4、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5、我们所需的并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满期日,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给付满期保险金:
1、本合同;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二条 欠款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尚未偿还的保险单借款或尚未交纳的保险费(包括自动垫交的保险费),我们将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再给付。
第十三条 高度残疾鉴定
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或政府职能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应以自被保险人被诊断患有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的身体情况为准。
第十四条 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享有向我们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超过五年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四部分保险费的交纳
第十五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以后,您应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第十六条 宽限期
自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每个保险费到期日次日起六十天为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给付的保险金将扣除您未交纳的保险费。如果您没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且在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交纳保险费,则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可以在宽限期结束前到本公司办理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手续,我们将按【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处理。
第五部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十七条 保险费自动垫交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且在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我们将对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作保险费自动垫交处理(如果您投保了本合同的附加险)。若当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值足以垫交全部到期保险费,我们将同时垫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应交保险费,使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在本合同的保险费自动垫交期间,我们将按我们定期公布的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保险费自动垫交的利息。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净值之和不足以垫交全部到期保险费,则按当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净值之和折算可垫交的天数,同样进行前述垫交处理。
当保险单现金价值净值为零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
第十八条 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险单借款。累积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净值的80%。在保险单借款期间,将按我们定期公布的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保险单借款利息。
请您特别注意:当本合同现金价值净值为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九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您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及财务方面的资料,经我们审核同意,自您补交所欠保险费、借款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您与我们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仍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即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后,对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无效。
第二十一条 合同解除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随时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为了让您能够更清楚地了解相关的保险条款和内容,以及有更多的考虑时间,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天内为犹豫期。
一、若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在扣除被保险人体检费后无息退还已收的全部保险费。
二、若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在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三、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特别提示您,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附加合同将同时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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