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您、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解除合同后,不退还已交保险费;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解除的,我们可向您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周岁年龄。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我们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应依照本条第二、三款办理。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在审核更正后,有权要求您依照法律及公司投保规则的规定,补交保险费和利息、参加体检及配合其他业务流程要求;若补交保险费和利息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在审核更正后,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您。
第二十四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您未作前述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通知您。
第二十五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一、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将扣除累计给付保险金后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而未按照本条前款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将依照法院判决中载明的宣告死亡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并依照本合同第七条、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进行理赔。
如果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天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高残,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鉴定,以确定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高残的原因。
第七部分 名词释义
身体高度残疾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远端)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远端)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5);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5);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永久完全丧失基本日常生活能力。(注4、5)。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专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由白内障引起的失明除外。
注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器质或功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4:基本日常生活能力的丧失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注5:永久完全丧失是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恢复之情况,不在此限。
意外事故
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剧烈的、非疾病的意外事件。
定点医疗机构
我们为被保险人提供多家不同层次的专业医疗机构名单,供被保险人在此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请见合同附件。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为已交保险费扣除本合同平均承担的运营费用、销售费用和保险成本后的余额及其利息。保险成本包括我们提供各项保险金给付所需的成本。各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见现金价值表。
现金价值净值
现金价值净值为现金价值扣除尚未偿还的保险单贷款、垫交保险费及上述款项应付利息后的余额。
保险单借款利率
我们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制订,并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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