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1.05×基本保险金额×交费频次折算系数×已交费期数
3.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意外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