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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如意a款两全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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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吉祥如意两全保险A款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吉祥如意两全保险A款产品采用增额红利方式进行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或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时给付。
  第六条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保险责任开始生效的日期为保单生效日,保单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81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截止。
 
  被保险人可选择在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七十周岁五个年龄档的任一档次开始领取养老年金。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00元。
 
  二、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投保时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管机关规定的限额。
 
  三、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可选择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三十年。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保险费。
 
  第八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余额两者中之较大者。
 
  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年金后身故,如未按时通知,致使本公司继续支付年金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年金领取人退还因此而多支付的年金及利息。本公司可从身故保险金中扣除上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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