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扣除
一、初始费用:您交纳保险费时,我们扣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本合同的初始费用比例为百分之五。
二、保单管理费: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我们在每月的结算日以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保单管理费,具体的收费标准为:
满整月的保单管理费按照每月五元的标准收取;不满整月的保单管理费按照实际经过天数收取,即:5元×本月实际经过的天数/30。
我们保留对保单管理费标准调整的权利,但最高不超过每月三十元。
3.9
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投保时,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二、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三、若享有持续奖金,则保单账户价值按照享有的持续奖金金额等额增加;
四、每个保险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证保单账户价值的,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证保单账户价值;
五、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保单账户价值按照部分领取金额在部分领取日等额减少;
六、每月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照收取的保单管理费金额在收取日等额减少。若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应交的保单管理费,则本合同终止;
七、若有以上两项或两项以上需同时计算,则计算顺序为:结算保单账户利息、扣除保单管理费、减去部分领取金额、加入享有的持续奖金金额、根据保证保单账户价值调整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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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义务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须一次性交清。
4.2
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若在本合同解除前已发生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在退还保险费前,我们会扣除累计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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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5.1
犹豫期
如果未发生保险金给付,自本合同签收日起十日内,您可以解除本合同。
在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时起(若为邮寄,则以寄发邮戳为准),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合同解除后,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十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5.2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申请保单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借款利率(见8.13)按借款当时我们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借款本息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当保单借款和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本息之和达到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5.3
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在犹豫期满之后,您可以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每个保险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两次,您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及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均须符合我们的规定。
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部分领取申请书;
三、您的身份证明。
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您给付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金额。
5.4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申请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