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身故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公安部门、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或验尸证明;
4.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份证明;
7.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如果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具有委托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6.5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会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给付,在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6.6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与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之日的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差额,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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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
投保年龄范围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零周岁(指出生满三十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六十周岁。
7.2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告知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我们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除外。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7.3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变更的,您或被保险人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不在我们承保范围之内的,我们对于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将在接到变更书面通知后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变更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若您和被保险人均未就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并且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不在我们承保范围之内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且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7.4
欠款扣除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单账户价值、退还保险费时,会先行扣除您在本合同项下未归还的保单借款及利息。
7.5
通讯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利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书面通知我们。如果您没有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最新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