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5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保险金领取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3.6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10年,且在被保险人5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如果您解除本主险合同,可以将现金价值转换为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保险费的交纳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需要您在投保时一次交清,您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10000元,且须为1000元的整倍数。
4.2初始费用的收取
您交纳保险费时,我们收取保险费的3%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按照本条款“5.3保单价值”的规定计入保单价值。
保单结算
5.1单独账户
为履行
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单独账户,单独账户中的资产为我们所有,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5.2结算利率
每月第1日为结算日。我们每月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保险单独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5.3保单价值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投保时,您交纳保险费后,保单价值等于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
(2)我们每月结算保单利息后,保单价值按结算的保单利息等额增加;
(3)我们结算保证利息后,保单价值按结算的保证利息等额增加;
(4)我们每月收取保障成本及保单管理费后,保单价值按收取的保障成本及保单管理费之和等额减少;
(5)如果您部分领取现金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价值按领取的现金价值及相应收取的退保费用之和等额减少。
当保单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及保单管理费之和时,从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5.4保单利息
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24时的保单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见9.13)对应的日利率。
5.5保证利息
自第2保单年度起,保证利息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1个结算日零时结算。如果本主险合同终止,保证利息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
在保证利息结算时,如果保证保单价值大于实际保单价值,保证利息等于二者之差,否则保证利息等于零。
保证保单价值的计算方法
第1次结算保证利息时,我们假设合同生效后结算利率均等于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得到的保单价值就是当时的保证保单价值。
以后结算保证利息时,我们从上一次结算保证利息后的实际保单价值开始,假设结算利率均等于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得到的保单价值就是当时的保证保单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