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保障成本
我们在每个结算日零时根据本主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保障成本的收取标准为:
该结算日零时的保单价值×(本月实际天数/365)×保障成本年收取比例
保障成本年收取比例为0.2%。
5.7保单管理费
为维持本主险合同有效,我们在每个结算日零时收取相应的保单管理费,如果有欠交的保单管理费,我们也同时收取。保单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为3元/月。
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6.2退保费用
(1)退保费用为保单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见下表
保单年度退保费用比例
第1保单年度6%
第2保单年度5%
第3保单年度4%
第4保单年度3%
第5保单年度2%
第6及以后各保单年度0%
(2)您部分领取现金价值时相应收取的退保费用等于以下三项的乘积:
①部分领取的现金价值占部分领取前的现金价值的比例;
②部分领取现金价值前的保单价值;
③退保费用比例。
6.3部分领取现金价值
(1)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现金价值,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2次,在申请部分领取现金价值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②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现金价值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2)您申请部分领取现金价值时,需要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①保险合同;
②部分领取申请书;
③您的身份证明。
(3)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给付您部分领取的现金价值。
6.4保单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