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费按年缴纳,缴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的月。保险费数额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选定的缴费期、约定的第一年养老金领取额基数及养老金领取年龄决定。第一年养老金领取额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000元。
失效、复效
第十条缴费期限后的次月为宽限期。宽限期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宽限期满仍未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单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自保险单失效二年内,如果满足投保条件,可以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缴纳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按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月利率补缴失效期间的利息后,保险单复效。如保险人不同意复效或自保险单失效两年后投保人不申请复效的,保险人按本条款相应规定给付退保金。
养老金给付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到了约定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由本人持下列单证向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金:
1、保险单;
2、最后一次保险费缴费收据;
3、养老金领取申请书;
4、被保险人的身份证;
以后每年逢保险单生效日的对应日所在的月,即可领取养老金,过月保留领取权利,但并不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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