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第二十二条本保险所称“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三条本保险所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之一情事:
1、两眼视力完全永久丧失。
2、咀嚼吞咽及言语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3、中枢神经或胸腹器官严重残疾,终身需要护理。
4、两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5、两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6、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合同纠纷
第二十四条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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