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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银保新规 更注重保障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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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一份名为《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邮政保险代理渠道销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下发到银监分局、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部分保险公司。有银行系险企人士分析,与今年3月份下发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新的这份《意见稿》最突出的一点是更注重强调银保业务的保障功能。

  有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几大银行系险企经历了保费的高速增长后,逐渐意识到效益问题,其保费增速正在年底来临之际“刹车”。“今年保费增速很高,产品卖得差不多就行了,总是卖一单赔一单也不行。”该人士称。《意见稿》同时要求,银行、邮政代理机构选择保险公司合作对象时,要考虑保险公司银邮业务13个月保单继续率、银邮业务结构和银邮产品的功能等情况。此前的相关规定只要求银行对合作保险公司调查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情况。

  《意见稿》也对银保销售进行了分级限制,要求银行、邮政代理机构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

  具体看,出现两种情况时,保险及银邮机构不得向投保人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这两种情况一是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二是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

  同时,在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时,如果出现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收入的4倍、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的四种情况之一时,保险公司承保需取得投保人签名确定的投保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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