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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企业年金受托人“空壳化”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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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确立中国现代企业年金制度的两个《试行办法》(下简称20和23号令)已颁布3年多,第一批37家企业年金营运商资格牌照已颁发2年多,企业年金基金首单进入市场也已将近1年;在即将进行第二批企业年金运营商牌照审批之际,我们有必要对这几年来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与结果做个梳理和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商讨改革的方向,调整制度的框架,完善市场的结构,以达到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的目的。

  从1991年建立企业补充保险开始,经过十几年的改革探索,中国企业补充保险的参加人数和基金规模逐年增加,尤其是2004年劳动社会保障部颁布20号和23号两个部令这三年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逐步规范,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年金制度框架雏形已见;第二,企业年金基金治理结构不断完善;第三,市场运营机制初步建立。虽然几年来企业年金得到了长足发展,政府的推动和营运商的作用都发挥到了极致,但总的来说仍处于幼稚阶段,与成熟经济体相比,配套法律制度还显得相对滞后,市场规范亟须进一步提高。

  上海社保案之后,中央政府以最快的速度发布了34号《通知》,对企业年金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了果断的处理,并对地方政府制定了严格的过渡安排与移交程序;这说明,改革的重点越来越明晰:上海社保案作为一个事件,客观上起到了加快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历史进程的推动作用;地方政府应尽快退出年金的营运管理,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完善受托人管理主体的地位,加强市场监督,等等,均已取得共识。

  但是,在下一步机构改革重点和方向上却存在着不同思路;这主要集中在2个方面:一是对原有的“企业自办模式”的态度问题;二是“政府经办模式”的转型问题。其实,对这两个问题的看法,从制度选择角度看,是对受托模式的改革方向选择问题;从市场前景导向看,是发展集合式企业年金的途径选择问题;从推动力上看,是政府推动型还是机构(公司)拉动型的路径选择问题。目前看存在两个误区:误区之一是将原有“企业自办模式”改造为开放式行业年金;误区之二是将原有“地方经办模式”下年金中心重组为受托人。

  当前内部与外部两个受托模式的改革思路

  对“企业自办模式”和“地方经办模式”的改革出路评价实际是对当前内部受托和外部受托的评估问题。从本质上看,“企业自办”和“地方经办”这2种原有模式都可看作是目前中国存在的2种“集合年金”的受托模式。上述对自办模式和经办模式的改革建议不尽符合中国的实际,存在诸多实际负面影响。

  一是当前“内部理事会受托模式”应以鼓励发展为主,小步改革为辅。

  “企业自办模式”主要是以十几个垄断性行业企业年金为代表的“理事会内部受托模式”,这种以电力、铁道、石油等行业为代表的“理事会受托模式”,相当于国外的“行业年金”,“行业年金”也常称为“多雇主计划”。从目前的形势来看,对这种内部受托模式国家有关部门应采取因势利导、积极鼓励和多方保护的措施,同时还要逐渐使之按照两个部令的要求,对该外包的业务要限期尽快实施,而不必强求将其一律由封闭式改造为开放式的行业年金;简言之,“理事会内部受托模式”是完全必要的,应以鼓励发展为主,小步改革为辅,不宜在制度上做大的调整,理由如下:

  第一,国有经济曾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主体,曾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挥过重要作用,他们20年前率先建立起的补充保险制度曾为职工的福利待遇发挥过重要作用;当前这些大型骨干行业同样是国有经济的命脉,他们的背后是资产总量高达6万亿的企业集团,占经济总量高达1/3,几乎覆盖了所有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和重要领域。从某种程度上说,他们建立的行业年金代表着当前企业年金的发展水平,决定着企业年金的发展深度,甚至从当前总量和覆盖面上看,没有行业年金就甚至等于没有企业年金;目前采取保持和支持行业年金内部受托模式的态度,将有利于保护集团企业举办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和基金的安全性,防止由于强行改造成开放式年金而导致预期波动和内部混乱;总体来说,这些行业年金的历史较长,制度较为完善,运作较为规范,鼓励这些行业年金的发展可以起到积极的示范效应,激励更多的大型集团国企建立行业年金,进入这个市场。

  第二,成本较低,利益冲突比较小,是国际发展的一个潮流。行业年金计划在国外非常发达,例如澳大利亚有82支行业年金,德国有化工业(BAVC)和能源业(IGBCE)行业年金等,香港有两支(建筑业和餐饮业),加拿大和丹麦等国家的行业年金规模都很大。行业年金之所以如此受到欢迎,是因为它的一个重要特点非常明显:理事会内部受托的特点在于其非赢利性,加之规模经济效应明显,成本比外部受托明显要小得多,便携性较好,可以在全国范围的同业之内进行流动。

  第三,应尽快完善制度,鼓励合规经营。当然,这种受托模式存在的潜在问题不可忽视,应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比如,要再次强调和加强对其缴费配比的监控,最高限额不得随意突破或变相提高;对其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要加强监管,严密监视其资金流的动向;要设置期限,令其严格按照两个部令的要求,对托管和投资等业务外包出去,以降低投资风险和提高企业年金基金安全性。

  第四,国外行业年金的许多经验和做法眼下还不太适合中国的现状,他们的今天只是中国的明天而已,目前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条件还不具备,即使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人们对企业年金的认识也仅限在金融界,在企业界则刚刚开始,而在社会上还远没有像基金等已逐渐被接受,因此,模仿国外的开放式行业年金的做法无异于揠苗助长,把封闭式改造为开放式年金的条件尚未成熟,难以操作,存在一定风险,同时又有可能打击举办人及其“局内人”(参保人)的积极性;在目前阶段,维持“局内人/局外人”的封闭式现状将有助于行业年金的发展。改为开放式的初衷是有意义的,可以为农民工提供一个服务窗口,但目前农民工参加基本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其全国性的统一基本保险制度还处于草拟阶段。所以,这个建议超越了中国目前的实际发展水平,不尽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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