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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企业年金受托人“空壳化”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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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确立中国现代企业年金制度的两个《试行办法》(下简称20和23号令)已颁布3年多,第一批37家企业年金营运商资格牌照已颁发2年多,企业年金基金首单进入市场也已将近1年;在即将进行第二批企业年金运营商牌照审批之际,我们有必要对这几年来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与结果做个梳理和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商讨改革的方向,调整制度的框架,完善市场的结构,以达到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的目的。
目前我国法人受托模式开发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方向应主要是上述的“前端集合”计划,在这种模式下,受托人仍然处于核心位置,参与计划的成员企业,都必须接受受托人统一制定的集合年金计划,所以,与单雇主法人受托模式相比,集合计划法人受托是一种“标准化”的计划,在国际上它包括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区域联合企业年金计划、联盟企业年金计划等,最典型的集合计划是香港强积金的集成信托计划,它接受多个企业的信托,在这个意义上讲它也是一种“零售年金”计划,可以对小企业甚至自雇者开放,一般来说企业员工在受托人统一制定的产品清单中享有选择产品的决策权。所以,从国际上流行的集成信托计划上述“前端集合”与“零售年金”这两个特点来看,其提供商一般来说是不同角色捆绑程度较高的受托人。简化市场角色,打造具有投资资格的捆绑式专业化受托人,并不排斥投资管理人的重要作用,恰恰相反,可以促其提升供给集成信托产品的能力。投资管理人销售的直接客户本来就不应是委托人或企业主,而应是受托人。在受托人空壳化的情况下,投资管理人就只能绕开受托人,这不利于投资管理人对集成信托产品的开发,不利于投资管理人正常发挥企业年金的投资功能,在缺乏受托人需求导向的情况下带有一定的盲目性,降低了专业基金管理公司的产品供给水平,因为受托人不是万能的,需将相当一部分投资外包给投资管理人,同时,也应拥有一定的投资权限,可以进行自行开发设计一些集成信托产品。

  鉴于上述对“前端集合”的集合企业年金和主要面对中小企业的集成信托产品的论述,鉴于上述对这些计划和产品市场需求的分析,以及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迫切性,垂直整合市场角色资格,建立专业化的受托人机构,构建中国特色的养老金管理公司,便成为当前一个改革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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