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信用社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也就是说,农村信用社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实际缴纳企业年金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按照超过的部分调增企业所得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任职或雇用关系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者计件工资,应足以与个人劳务支出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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