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个人取得企业年金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中规定,农村信用社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农村信用社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假设某农村信用社每月职工个人缴纳企业年金200元、农村信用社缴纳的企业缴费600元,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200元,不得在计算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款;农村信用社缴纳的企业缴费并入其个人账户的600元不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额,直接以6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即农村信用社缴纳的,并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应纳个人所得税600×10%-25=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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