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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产品化发展十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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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宏观经济环境和资本市场经历无数变化,而企业年金制度本身或主动或被动的在各种力量的推动之下,一步一步走向完善和成熟,其作为养老保障第二支柱的地位也得到了确认并且不断强化。

  2+2、3+1的机构组合管理准集合计划模式,在很长一段时间占据着年金市场的主流,这也是在市场自动调节下,企业年金产品化的雏形。但是该类准集合产品,缺乏有效政策依据,面临最突出的问题是准集合产品无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要求开立企业年金投资账户,无法进行场内交易,投资品种和范围受到限制,集合投资的优势无法真正发挥出来。

  正式步入集合计划时代

  为了引导年金市场边发展边规范,在制度初建的两三年中,监管部门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制度,包括标准合同版本指引、四方流程指引及信息披露制度等。据人社部的数据显示,截止2008年,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数是33100个,企业年金累计资产规模已达到1911亿元,发展较为迅速。

  但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政策要求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即使只有十几个人,几万的资金,都要进行年金方案、合同的双重备案,并且建立单一的信托计划进行管理和投资。漫长的方案报备和合同报备流程,让许多中小企业对年金计划望而却步。对于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来说,尤其是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管理着大量中小规模的单一年金计划,也消耗了大量的资源。

  上述问题已经慢慢成为掣肘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及运作效率的关键因素,亟需出台适合中小企业的简易企业年金方案及精简报备流程的产品模式。

  经过近三年的调研和多次讨论,人社部于2011年5月20日发布《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8号)》。前端集合计划即受托人端的集合计划就此诞生,原有准集合计划终于能够正名,允许开立集合产品账户并获得场内交易资格,自此企业年金进入集合计划时代,集合投资的效果和优势也逐步显现出来。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由受托人发起设立,事先确定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标准化的投资产品,并且事先签订相关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并向监管部门进行提前的合同和投资组合备案,省去了管理人选择、合同备案、计划设立等步骤,大大加快了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速度。

  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方面,集合资金进行投资,利于提升组合的投资收益,并且集中的资产托管账户可以摊薄投资中的各项成本,也节约了一定的运营成本如席位年费、证券账户的开户费等。同时,集合计划也可以设立多种风险程度不同的投资组合,从高风险的股票型产品,到低风险的货币市场基金等,满足不同企业不同客户的投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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