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生前给付型保险已经风靡全球。在亚洲也得到了普及,例如,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等,就连我国的台湾地区、香港特区也追随潮流,销售同类产品。
日本寿险有特色生前给付分两类
而日本正式开始销售该产品则在1992年。当时,日本的寿险在销售“三大疾病保险”和“生存需求(living needs)附加险”时,推出的生前给付型保险。上述两种产品都是以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将本应向被保险人的遗族(受益人)支付,以保障遗族将来生活为目的,而将生前给付型保险将传统的方法转化为提前向被保险人给付,这是两者共同之处。但是,两种产品略有不同之处。
在“三大疾病保险”中,寿险公司将被保险人死亡时才给付的死亡保险金,在被保险人由于身患疾病急需治疗之际,提供治疗资金,以被保险人早日康复为目的。
而“生存需求(living needs)附加险”则从患者弥留人世之际,提前将保险金给付给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生存期间,仍然过上有尊严,并接受最后治疗的生活为目的。
生前给付型保险的合同履行中,有一大难点。这就是,如何将保险金准确无误送到被保险人手中。如果万一被保险人已经丧失正常人的判断能力,根本无法做出判断,即便拿到钱也无法或不知如何掌管和使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这笔保险金无法直接交由本人领取、使用。那么将由谁来领取、掌管和使用?
基于人本位的思路,为提供最善服务,日本寿险行业推出了“指定代理请求制度”,以保证保险金准确无误送到被保险人手中,并为被保险人所用。
“指定代理请求制度”实际上是,生前给付型保险产品得到正确实施的一个不可缺少的辅助制度,如果没有“指定代理请求制度”,生前给付型保险则并不完善。因此,在日本寿险界,“指定代理请求制度”已经成为生前给付型保险产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指定代理请求制保险实务不可缺
“指定代理请求制度”是“投保人指定代理人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的制度” 的略语。指定代理请求制度是在投保人(一般与被保险人同一人)在投保时,或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清醒的时候,事先指定保险金领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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