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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长效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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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队伍中的重要力量,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建设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队伍中的重要力量,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建设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笔者认为在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涉及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和农民工进城就业相关的权益。包括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工资发放、工时、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社会保险等;二是和农民工在城市就业之后生活相关的权益。包括吃、住、行、子女入学、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解决这些问题是名副其实的社会系统工程,应当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织就一张严密的维权网,建立起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长效机制。这里就劳动保障方面浅谈如何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一、湖北省房县目前农民工的基本情况

  由于房县受特殊地理环境的影响和自身工业发展“短脚”的制约,截止目前为止,笔者认为县域经济还未能完全走出后金融危机的影响。房县的企业大多以民营经济为主,很多企业都是才改制不久或者是才刚刚步入正规,导致这些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这样的情况下就容易使有些企业为了保存自己的经济实力而采取一些“杀鸡取卵”的办法,比如不按时发放劳动者的工资、随意克扣劳动者报酬等。特别是房县近两年在建筑、水电、公路等领域开工兴建的大中型项目比较多,房地产建筑市场也红火有加,这其中也就不乏某些建筑承包企业(商)因资金问题而拖欠农民工工资,从而引发的一些集体上访事件越来越频繁,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全县的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带来了隐患。

  这些情况在今年尤为突出,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从2011年元月到6月9号以来共受理农民工电话、书面等各种方式的投诉举报共计34起,接受现场咨询或口头答复60多起,依法追回拖欠职工和农民工资709。8万余元。其中20人以上的9起、涉及金额高达665。7余万元,在这当中:1、十房高速公路就占5起80。1万元;2、风雅水岸1起500多万元;3、土城烟站工程1起4万余元;4、姚大路工程1起67。6万元;5、东城小学工程1起14万余元。

  二、造成这些现状的根本原因

  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当前一些投资者和企业主把克扣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降低企业成本的“法宝”,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这样不仅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给房县的财政负担增加了很重的压力,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公共信誉度。近年来,虽然县人社局和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加大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整治力度,但清欠难度越来越大,导致农民工讨薪事件频发。水电工程、公路建设、房地产开发等建筑领域工程普遍存在层层转包的现象,许多工程最后转包到无任何证照和资质的个体包工头手中,再加上工程款随着层层转包而“缩水”,以及工程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或者不能及时到位等原因,清欠劳动者工资难度非常之大。有的个体包工头在转包过程中出现了亏损,劳动者在讨要工资时竟扬言“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甚至发生了劳动者因讨要工资而被打的现象。

  在2010年4月房县就出台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建筑施工等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房政办发【2010】30号)文件,但实施的效果很不理想,也可以毫不客气的说如同一纸空文。

  (1)现行法律中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应该承认,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现行法律资源还是非常丰富的。我们有适用于全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新工伤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也有7月1日马上要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还有各地政府诸如湖北省政府制定的《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鄂政府令第329号)等。通过对上述法律法规文件的分析,笔者认为,受对农民工角色定位的影响,现有法律存在如下问题:

  矛盾性。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所有劳动者都享有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一方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将农民工视为普通劳动者,将他们与城镇及其他劳动者一体调整与保护的主体;但另一方面,各个法律法规上并没有给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直接维护部门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手段,不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严厉的惩罚,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大大低于守法成本,这也是很多用人单位都法律法规置若罔闻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就严重地直接影响了法律的威信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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