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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全员德育需要的高校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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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已出台,把农民工纳入了产业工人队伍,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关键是看各级地方政府、各级组织和社会团体如何落实。
  第三是接受再教育的权益,大学的教职工都享有再教育的权益,而同样在为教育祖国未来栋梁之才服务的农民工,就没有再教育的机会,当然,有些岗位还是要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的,但是,谁给他们传达党的教育方针、党的政策,谁来负责提高他们的道德伦理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谁来把他们组织起来学习教育、培养学生的本领?这些高校的农民工需要提升自身素质,尽管收入不高,但他们认为这个环境氛围好,应该有条件接受再教育,但事实上他们只能是失望!

  第四是获得认可的权益,学校普遍缺乏善待农民工的氛围,其人格缺乏基本的尊重和保护,尽管他们为学校的发展建设、人才培养、科技攻关等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没有组织和机构来认可他们,学校评选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没有他们,就是“三育人”,他们参与直接工作,也没有资格评选“三育人”先进个人或德育先进个人,究其原因是他们属于“非在编人员”,他们的户口和人事关系在原籍。另外,由于不能得到认可,正常的等级工考试晋级、提高工薪等很难如愿!

  第五,精神文化需求和自我实现的权利,就更是奢侈品了。

  三、农民工责权失衡的原因

  高等学校农民工在计划经济时代,数量极少,纳入学校工勤人员系列,由学校人事部门统一核定编制、统一管理并办理有关手续等,但是,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深化,高校用人制度的改革,农民工已经成为学校教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数量大约是在编人员的30%左右。农民工是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力量、是学生德育工作不可缺少的队伍,他们责权的失衡,将危及学校的和谐发展,将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发展。在此,将从几个侧面简要分析责权失衡的原因,便于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并没有指责某个单位或某部门的意思。

  高校农民工责权失衡的主要原因是:供过于求的高校务工市场、人事管理的多元体制、财务管理的滞后等,以及农民工缺乏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社会发展的不匹配,使得农民工诸多权益问题难以得到解决。

  1、住房条件得不到改善。

  近年来,高等学校在争取国家、部委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新建扩建校舍,团购住宅或学生公寓,大力解决教学科研用房紧张问题,改善学生住宿条件、完成教职工住房达标工作,但是,约占教职工人数30%的农民工,可以说在学校是“上无片瓦”,楼梯间就是他们的“豪宅”,地下室就是他们不错的住所,没有通风、没有阳光、毫无个人隐私而言,甚至于连最基本的“方便”都极度不便。仔细想想,国家预算经费没有这个科目,学校运行经费更没有这项开支,在专款专用的今天,他们在学校作为廉价的劳动力,在默默为国家培养栋梁人才,但是,国家、社会和用人单位就是没有考虑到他们基本的生存需要!

  当然,近日建设部公布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通过这个《意见》,可以看出,国家认识到这一问题,但只是在“有条件的地方”、“可缴存”,没有强制性!

  2、各种保险得不到落实。

  农民工在高等学校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要求,需要给他们缴纳“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这四项保险,不是学校用人单位有意违背国家法规要求,而是在实际操作中除经济原因外还有许多主客观原因。

  (1)为高校农民工缴纳保险道路曲折。

  缴纳保险首先需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就是这个“证”,就成了拦路虎!要办理这个“证”,需要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学校是一级法人,但所有用工单位是二级非法人主体单位。

  如果学校统一办理,势必作为法人的校长将承担无限的用工民事责任,一方面与高等教育法有背,极大地增加了校长和学校人事部门的负担,另一方面,由学校统一操作的结果是,劳动关系的管理与劳动关系分离,承担责任的是学校,但学校并不直接是劳动合同的签约者,且农民工流动性大,每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必须由法人单位(学校)的人事部门办理,但学校无法考核和监管受聘农民工,不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也难于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这就是管理者与使用者分离所遇到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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