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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全员德育需要的高校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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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已出台,把农民工纳入了产业工人队伍,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关键是看各级地方政府、各级组织和社会团体如何落实。
  如果由具体用工单位(学校二级或三级机构)分别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这就要求该机构必须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并且用工人数多的还要相当于几万元以上企业注册资金才能容纳下受险农民工人数,这样,学校每个用农民工的二级或三级单位需要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在注册过程中国有资产如何处置?更多的二级或三级单位并没有独立的财务管理权,如果因为要缴纳保险必须注册独立法人单位、财务独立,这与现行国家对高校财务管理的要求也是相逆的。

  即使能够注册独立法人单位,因为要为农民工缴纳保险,原用于农民工工资性开支,首先要成为该独立法人单位的经营收入,收入就要纳税,营业税总计为5.5%,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除了要按照劳动保障条例给农民工上足额保险外,保险金、农民工收入等都将作为纳税基数,这给用人单位增加了一笔不小支出。

  按照2006年北京市情况进行测算,北京市2006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2733元/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40元/月,按此基数,用人单位用于为每位农民工缴纳保险的经费月支出为:

  工伤保险:0.5%*2733*60%=8.20元/月;

  基本医疗保险:2%*2733*60%=32.80元/月;

  失业保险:1.5%*640=9.60元/月;

  养老保险(单位支出部分):20%*640=128元/月;

  以上四项保险单位合计需要支出178.60元/月.

  为此,独立法人单位需要交纳的营业税(包括教育附加税、城市建设税等)为:(640+178.60)*5.5%=45.03元/月。

  通过测算,可以看到,如果按最底工资标准给农民工支付640元月工资,实际用人单位需要支付863.63元(640+178.60+45.03);比农民工工资高出223.63元,是农民工工资的35%!这个比例用人单位必须考虑。

  以北京某高校为例,目前在校962名农民工,学校的用人单位除至少每年需要支付738.82万元(标准为640元/月)的基本工资外,还要支付至少206万元的各种保险金。同时,还要因为工资、保险开支,额外上缴所谓营业税(包括教育附加税和城市建设税)52万元(45.03*12*962=52)。这52万元因为农民工工资保险等原因流入地方财政,本来国家教育经费的投入就很有限、农民工的收入就很可怜,这项开支合法不合理,损害了农民工的利益、损害了学校的利益!

  (2)农民工本身保险意识淡薄。

  农民工在没有灾害或突发意外的时候,总希望用工单位把用于保险的经费直接支付给他们本人,以增加直接收入;另外,养老保险个人还要支付8%,按640元为基数,大约为51.2元。本身收入就不高,每月还要支付养老保险51.2元,说什么他们也舍不得!支付保险后实际月收入只有588.8元。

  当然,保险赔付困难,赔付额度非常有限,也影响了农民工保险意识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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