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进监管,防范行业风险
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从源头防范风险。一是完善资本补充机制,需要市场主体与监管部门共同推动。一方面,要调动各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本着依法合规的原则,充分发挥公司贴近市场、资源丰富等优势;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在做好宏观政策协调的同时,应本着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各类资本补充工具科学定性,加强管理。二是实施差异化和动态的偿付能力监管。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资本使用效率,实行偿付能力差异化监管,针对经济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对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进行动态调整。三是研究和规范偿付能力补充工具。对财务再保险、资产重估值等改善偿付能力的手段,给予引导和规范。在监管方式上,从单一充足率指标监管向复合式监管转变。四是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在学习借鉴美国、欧盟等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总结我国偿付能力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健全适合中国国情的新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研究国际监管规则,提高行业监管水平。金融危机过后,改进和加强全球金融监管成为新时期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议题。在此背景下,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的权威性和监管水平都得到了较大提升。一段时期以来,包括IAIS监管共同框架、新核心监管原则,以及欧盟偿付能力II等保险监管的新规则陆续出台或研究即将出台,极大地改进了保险业的国际监管。从长期看,我国保险监管与国际接轨已是大势所趋,我们正积极的朝着这一方向不断努力。同时也应看到,我国保险业和保险监管的发展水平与发达市场以及国际监管新规则的要求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差距是客观的,但我们并非只能消极等待,而是要在逐渐与国际监管规则接轨的过程中,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从监管部门到市场主体,都要以研究和学习国际监管规则为契机,把压力化为动力,提高全行业的风险控制、资本管理、公司治理、透明度等方面的管理能力和监管水平。
推动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提高行业监测、评估、化解风险的能力。制定行业统一的关键风险指标,增强各寿险公司风险指标的可比性和预警性。研究构建寿险公司风险计量模型,组织有条件的公司先行试点,分批次逐步扩大到所有公司。推动寿险公司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行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加强对跨业经营的监管,防范外行业风险传递。保险公司经营的首要任务是集中精力做好主业,特别是在外部形势不利的情况下,更应坚持把主业做好。我们将严格约束部分公司盲目跨业扩张经营的行为,防止出现由于内部组织架构复杂而产生管理风险,由于对其他行业不熟悉而产生经营风险,进而影响保险主业经营,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
深入研究寿险业的金融属性
随着社会经济和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务的金融属性逐渐凸显,寿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在一些方面有一定趋同;从保险监管角度来看,欧盟偿付能力II与巴塞尔II采取了相似的三支柱监管框架,体现了一致的监管理念,这也反映了当前经济环境下,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在业务特点、风险管控等方面存在着一定趋同。尽管如此,保险业还是具有其独特的风险保障特性,这也是其区别于一般金融业的重要特征。日内瓦协会针对此次金融危机的研究表明,传统的保险业务不会产生系统性风险。此次危机中,多数保险公司的市场表现好于其他金融类机构;少数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公司,也往往是因为经营偏离主业,从事的类银行业务产生了重大风险。总体来看,保险业一方面表现出了与其他金融行业融合的趋势,另一方面也表现出了自身的独特之处。当前,从监管机构到市场主体,均对保险业回归主业产生了强烈的呼声。从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我们要正确对待寿险业的金融属性,要坚持发挥寿险产品风险保障、长期储蓄的功能,在业务中充分体现行业的核心竞争优势;同时,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特别注意发挥其整体金融功能,充分借鉴其他金融行业在资本管理、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和手段,灵活运用包括金融衍生品在内的多种金融工具,特别是积极挖掘行业自身潜力,研究开发有保险业特色、灵活规范的金融工具,为保险业的科学健康发展服务,比如,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尝试采用再保险进行资本管理,就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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