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举萍:关于保险营销体制改革问题,保监会日前已经发布《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提出按照体制更顺、管控更严、队伍更稳、素质更高的总体要求,坚持监管引导、市场选择、行业推动、公司负责的原则,进一步采取更有针对性、更强有力的举措进行改革,并拟定了3年、5年及“更长一段时间”的阶段性目标,积极探索,试点先行,由点及面,逐步推广;意见从六个方面明确了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我认为这个意见体现出政府坚定不移推动营销体制改革的决心,思路也较清晰,具有较强的指引和可操作性。
营销体制的转型关键在于营销新模式、新渠道的发展,营销人员法律地位的明确和待遇保障的落实,主要与销售业绩、业务质量和服务品质挂钩的报酬制度的形成,及通过强化市场主体的管控责任和通过落实队伍素质改善计划提升保险营销行业形象。个人认为,为保障营销体制改革转型工作的顺利推进,监管机构还应出台《保险销售人员管理规定》,填补保险销售人员管理制度体系的漏洞,不留死角,对各类保险销售人员的法律地位、待遇保障有明确要求,通过建立保险销售人员权益保护和约束机制,提升300多万销售群体的安全感、归属感,从而提升该行业的吸引力。
总之,营销体制改革还应尊重历史,直面现实,尤其是针对拥有庞大营销队伍规模的大公司,要强化转型指引,提高公司营销体制改革转型的积极性和可操作性,针对特殊区域要因地制宜,可对现有个人营销体制进行微调,适度提高营销人员待遇保障,寻求在专业中介制、员工制、外包制之外的体制形态,本人曾撰文称之为“管理契约制”,类似于中国台湾地区的“双合约制”。
朱铭来:从现有的体制来看,改革的大方向是对的,但既然是改革,势必会伤害到一些既得利益群体,因此在推动的过程中,会有各种各样的阻力和困难。保监会列出了相应的时间表,不管时间点的划分是否合理,都对推动改革有好处。
姚兵(中宏保险副总裁):保监会提出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3年、5年目标,鼓励大家去探索。事实上,现有的代理人营销模式在亚洲地区已经存在100多年了,怎么样去弊存利,相信各家公司都会有自己的选择。
NBD:现在一些新的保险公司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代理人营销体系已经存在较大困难,只能依靠银保、中介、团险及新渠道等来开展业务,对于这样一个组织架构,您觉得有何利弊?怎么看待营销模式创新?
朱铭来:每一家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特征,营销体制的设计,只要从会计核算上来看是可行的,我觉得都可以。对不同的保险公司来说,可能针对的目标市场不同,其营销成本也是不同的,那么就要结合自身产品的属性,找到与之匹配的营销渠道。
对老公司来讲,可能存在着一些历史的包袱,需要通过改革加以调整。例如有的大公司体制内鱼龙混杂、业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要是一下子对营销体制进行大换血,可能偿付能力等各个方面都会有问题。那么,就要在考虑经济成本的基础之上,对营销结构进行“分流”调整。事实上,以前有的公司存在着“赔钱赚吆喝”的情况。例如,在银保渠道上,“返点”都给银行了,自己赚不到钱;在个险渠道上,一些营销团队通过不正当手段把产品卖出去了,自己拿了佣金,把问题甩给了公司等。
对新公司来说,可能销售模式还没有定型,不管是通过中介、经纪,还是依靠银保、新渠道等,只要它的营销渠道从成本上来说是“合算”的,都是可行的。(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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