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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人身保险业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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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韩国保险市场发展成熟度较高,2008年总保费收入906亿美元,居世界第十位,在亚洲位于日本和中国之后。

  二、韩国保险监管部门和寿险行业协会一些特色做法

  (一)韩国保险监管部门特色做法。韩国保险监管部门包括两个层面:一是金融服务委员会(FSC,FinancialServiceCommission),从财政部分离出来,专门负责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属于由财政拨款运行的政府机构。其职责包括保险机构的准入,对内、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保险规划师注册和撤销,保险相关组织、精算师、核保人的审核注册等。二是金融监管服务局(FSS,FinancialSupervisoryService),它不属于政府机构,经费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对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情况、报表数据进行审查,在FSC的授权下对保险公司采取制裁措施,举办精算、核保和经纪人考试等。韩国保险监管部门近年来一些特色做法包括:

  1、从多方面入手保护消费者权益。一是由FSS在韩国境内设置了1332个电话中心,专门接受金融咨询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投诉等相关事务;二是在FSS内部成立了“消费者投诉和改革委员会”,主要工作是查找可能引发投保人、被保险人投诉的一些不合理的金融制度,并提出合理化改进建议。2008年,该委员会提出了15项建议;三是结合各金融企业在客户利益保护、投诉纠纷处理、客户建议采纳等方面情况的具体表现,每年评选出成绩突出的优秀金融企业,鼓励其他企业做好客户利益保护工作。2007年,有1家银行当选为优秀金融企业;2008年,1家非寿险公司和1家信用卡公司当选;2009年,1家非寿险公司当选。

  2、采用RBC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自1997年金融危机后,韩国几乎全盘引入了欧盟的偿付能力制度,采用固定比率法计算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该制度好处是所需的信息均可直接从目前的财务报告、监管报告和精算报告中获得,保险资产不必过细地按照风险分类。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韩国更加关注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和承受能力,于2009年4月建立了基于风险的资本金(Risk-BasedCapital)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将于2011年全面施行。RBC体系要求保险公司依据资本的内在风险提取责任准备金,根据公司规模和风险状况评估资本和盈余的充足性,通过资本充足性监管间接控制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RBC制度要求经营风险较大的保险公司确保更多的资本金,从而引导保险业采取更稳健的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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