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风险推动责任保险的需求
而事实上,保险的作用不仅于此,保险公司常常可以参与到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的过程之中。这源于随着现代社会运输工具的多样化和运力的增加,交通运输中的高风险及交通事故中的归责问题逐渐在各国达成共识。
以铁路为例,1838年,德国《普鲁士铁路企业法》首度规定,由于铁路机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如此严格的归责制度下,运营者所面临的责任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且其单独承担责任赔偿后果比较困难。随着经济发展与现代侵权法律体系的完善,这一类风险更是大大增加。
近年来,各国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除了死亡赔偿金、生活救助金、丧葬费随着经济成本的上升而上升,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量和比例也在增高;而对于遭受严重人身伤害甚至致残的当事人,其所带来的医疗康复费用会更加庞大。
以日本、美国为例,日本近代交通史上出现过赔偿金额超过2亿日元的最高纪录;而美国2008年造成25人丧生的洛杉矶列车相撞事故,运营方被判赔偿金总额高达2亿美元,创下了美国的列车事故最高赔偿纪录。
日益增加的责任风险提高了运营商对责任保险的需求。为加快损害补偿速度、并避免承运人由于赔偿数额过大陷入经济困境,最终保护旅客的利益,大多数国家建立起了强制性的交通责任保险制度,强制公路、铁路或航空等运输业购买责任保险,并在此基础上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商业责任保险,参与到事故赔偿中来。
以日本为例,2005年,保险公司为日本兵库县火车出轨事故赔付承担的保险上限为100亿日元,超出部分由JR西日本公司承担。保险虽然未将运营方所有责任风险转移,但在经济上也是相对有效的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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