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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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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代位求偿制度在车险领域的实际应用并不广泛。由于追偿成本高,遇到责任方没有购买保险或者保额不足的情况,保险公司很难追偿成功,常需要诉讼解决,成功率不足1%,故保险公司执行代位求偿制度的主动性不强。

  权利行使的程序存在瑕疵

  保险代位求偿权不仅是一项实体权利,也是一项程序性权利。由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其实体权利相互独立,在程序上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分别行使。在司法实践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分头向第三人追偿甚至提起诉讼的情况比比皆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往往根据自己的利益和便利挑选诉讼法院和诉讼时机,由不同的法院对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就有可能出现矛盾的判决。这种分头诉讼不但增加了第三人的诉讼负担,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还浪费了司法资源。为避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分头诉讼所带来的对第三人的不公平以及矛盾判决等问题,应当从程序方面将目前的任意共同诉讼制度改成强制共同诉讼制度,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

  对完善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相关实体法

  《保险法》和《海商法》要进行修改和完善,尽量消除两者之间不一致的地方。当前的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有时过于侧重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在避免被保险人不当得利的前提下应尽量体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基本原则,平衡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1.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适当扩大追偿对象的限制范围,将可能涉及被保险人的利益人、不愿追偿的其他共同利益人都纳入限制范围;保护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前的无意弃权和保险事故发生以后的善意和解行为。

  2.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对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给予适当保护,限制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防止被保险人故意损害、放弃代位求偿权;在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前提下,要求其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与配合。

  3.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不应对第三人的权利义务造成任何实质性影响,第三人的抗辩权既不因此有所增加,其履行义务的负担也不应因此加重。

  完善相关程序法

  1.在程序法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一系列司法解释,应把海上保险追偿诉讼中的司法经验推广到国内其他保险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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