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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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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代位求偿制度在车险领域的实际应用并不广泛。由于追偿成本高,遇到责任方没有购买保险或者保额不足的情况,保险公司很难追偿成功,常需要诉讼解决,成功率不足1%,故保险公司执行代位求偿制度的主动性不强。

  2.在诉讼程序设计上,应从提高诉讼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出发,尽量简化诉讼程序,为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提供程序法保障。

  3.建议将《海商法》第252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和《保险法》第60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内容,改为“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4.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通过权益转让书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无论保险人通过法定代位方式抑或协议转让方式取得向第三人的求偿权,其权利内容应一致。

  ——搭建相应的代位求偿业务操作平台

  为了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对责任比较明确、流程相对简单、容易标准化的普通代位求偿业务,通过搭建代位求偿业务操作平台、完善相应配套措施,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求偿可以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进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主导开发的车损险代位求偿机制已进行了积极有益尝试,期待日后能广泛应用于其他领域。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历史悠久、实践性强的一项法律制度。它的存在使法律关系各方的利益得到平衡。完善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促进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广泛应用,不仅有利于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还有利于提高保险人的风险承担能力,维持公平有序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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