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保险资金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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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保险资金在资本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怎么看待保险资金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因此,基于具有负债或偿付用途的保险资金和具有受托管理属性的信托、基金的资金在市场投资中获得权利和地位呈现出差异化,这种差异化主要就是体现在对投资标的主张上,保险资金应当和拥有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的全面深入参与能力,而信托、基金等这种投资产品在上市公司的投资中可能仅仅获得部分的治理参与能力。
具体到万能险上,保险公司收到万能险的保险费后,根据精算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计算负债、确认营业收入,经计算、确认后的万能险保费是保险公司的资产、而非受托管理的资金。保险公司既然是这笔保费的所有人,当然就拥有完全支配权。所以,万能险保费(包括原保险保费和投资款)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保险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要求把保险资金配置出去,形成保险公司的资产。被保险人享有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利益和收益权,他(她)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不是信托关系,也不是代持或者代管。《保险法》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上明确,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不论资产端运用是赚还是亏,都不可改变负债端保险合同的偿付责任。如果有保险公司因亏损而导致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该公司的保险合同责任将由保险保障基金代偿,或者因为并购而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寿险公司不得解散。因此,保险公司负债经营,盈亏自负,是万能险账户的所有人;投资者让渡资金给保险公司,获得一定的保险保障和收益。那么显然,即便是万能险的投资,保险公司具有完全的资金处置权,它获得对投资标的上市公司的投票权应该和其他拥有自有资金的投资主体所拥有的投票权应该别无二致;如果存在现有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那么这个责任也不应该由万能险自身去承担,而是应该一边承认已经存在的事实关系,一边另外进一步完善明确法规是另一方面的事情。总之,我们认为,万能险构成保险公司的资产(同时也构成对客户的负债),进资产负债表,并不是表外业务,不属于委托关系。所以保险公司当然可以在监管规则框架内全权处理自己的资产并行使全部权利。
从美国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情况来看,机构投资者的持股规模与比例是影响它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因素,机构投资者持股规模与比例越大,越有动力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机构投资者持有股份具有一定规模是其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源动力。同样,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时间长短、持有股份的集中度都影响着机构投资者追求利润的方式,也决定着其是否有动力和意愿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因此,从机构投资者的类别看,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金的营利模式从本质上决定了它们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幅度和深度都是有限的;而保险资金、养老基金的资金的长期性和支配性特别适合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