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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益和网络互助:为自己的未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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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人类生活中的或然风险,一旦发生,轻则散财,重则殒命,为个人和家庭带来的损失无法估量。
   面对风险,有人诉诸保险,有人求助于公益,亦有人选择近年大热的网络互助。保险、公益和网络互助,孰优孰劣,谁能在危难来临之际转移风险、保障生活、捍卫尊严?我们不妨从基本概念和基本特征入手,看看究竟哪个更值得以未来相托。
 
  一、保险、公益和网络互助的基本概念
 
  (一)保险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条明确了保险的定义:“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可知,首先商业保险行为是一种以保险合同为形式、以经济补偿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以国家立法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其次投保人必须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交费义务,才可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索赔权和经济补偿,不同于以单方给予为基础的社会救济;第三,保险人的赔偿给付义务的履行(人寿保险除外)是不确定的,有赖于合同约定的事故(人身保险也称事件)的发生与否,不同于以确定的受益权为基础的储蓄制度。
 
  (二)公益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第3条明确了慈善活动的定义:“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第3条明确了公益事业的定义:“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根据以上定义可知,公益是个人或组织自愿通过做好事、行善举而提供给社会公众的公共产品,是不带任何附加条件的单方面捐赠或捐助行为。在这里,做好事、行善举是对个人或组织行为的价值判断;行动的结果是向非特定的社会成员提供公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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