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保知识手册 | 终身寿险 | 定期寿险 | 两全保险 | 年金保险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人寿保险 > 深度评论 > 正文
保险公益和网络互助:为自己的未来买单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人类生活中的或然风险,一旦发生,轻则散财,重则殒命,为个人和家庭带来的损失无法估量。
 
  (三)网络互助概述
 
  网络互助是一种原始保险形态与互联网结合,利用互联网的信息撮合功能,会员之间通过协议承担彼此的风险损失,为了避免了个体负担过重,约定单次互助金不超过若干元,并规避偿付能力问题。这种模式在保险的发展历史上,并不特殊,其实就是保险的原始形态。其收费方式,相当于教科书上的“课赋制”,通俗的讲叫“即收即付”。网络互助的理念来自于原始的保险形态,其最大特点是去中介化,所有的会员都通过互联网获取,不预交保费、不设基金、事后付费。但这种原始的互助形态与互联网结合产生了异化,宣称“可获得30万元保障”,宣称足额赔付,其宣传越来越向保险靠拢,颇有拿保健品当药品销售的架势。
 
  网络互助的运作模式类似于“众筹”、“P2P”。究其性质,介于保险和公益之间。纵观目前市场上的网络互助平台,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以互联网创新为名,在缺乏保险经营资质的前提下行网络保险销售或者网络保险中介之实;另一类则对外宣称为慈善救助,但大多不具备相应的慈善组织资质。游走于“保险”和“公益”之间,既不愿意申请相应的资质和牌照,也不接受相应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约束,一时间,网络互助成了无所畏惧、肆意生长的真空地带。

  二、保险、公益和网络互助的基本特征
 
  (一)保险
 
  1、互助性
 
  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这种经济互助关系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而得以体现。
 
  2、法律性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双是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3、经济性
 
  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而实现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其保障对象财产和人身都直接或间接属于社会再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其实现保障的手段,大多最终都必须采取支付倾向的形式进行补偿或给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无论从宏观的角度,还是微观的角度,都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关的。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人寿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