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了由于受具体产品合同条款有关保险期限上的约定制约和因自身财力计划所限,选择分次支付定期寿险、年金保险、两全保险、终身寿险保费等的寿险,因此出现了“续保”和“续交”等的接继事宜要做,续保时还需要不疏忽大意定才能保住保险权益不断失。为此,则需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及早弄清楚“续保”与“续交”等其中要注意的事项。
一、寿险“续保”要注意与遵守的事项。
所谓“续保”是指在寿险保单条款中投保人可要求将保险期间接续其原先期间等的延续动作行为。
(一)要注意并明白寿险“续保”的情形有几类
其“续保”情形大致有两类:
第一类为“名正眼顺”的
一般为1年期的纯保障型的主/附险的续保,主要涉及意外伤害险和医疗险两个领域,具体的产品有如“意外伤害险、附加意外伤害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险、附加意外伤害残疾险”和“住院费用医疗险、住院津贴医疗险、附加一般住院费用医疗险、附加住院手术费用医疗险、附加一般疾病住院日额津贴险、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日额津贴险、附加特别住院日额津贴险”等,
在续保时须根据续保生效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类别和相关费率等重新计算交纳保险费(保证续保执行原费率),后一般再延续有效1年;
第二类为“另类形式”的
即停效后两年内由投/被保险人申请恢复效力的寿险合同,是同样攸关投/被保险人的保障延续问题的,涉及到的大都是些定期、年金、两全与终身(含分红/非分红)主险及其附加寿险的保单。
(二)要注意寿险“续保”的条件规定。
1. 关于“短期意外伤害险”的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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