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知道注意对寿险交费“制度机会”和“财务保障权益”的利用,可利对保险权益的主动维护等。
1. 对交费“宽限期”的利用。
因一时之难到合同约定的交费日还未交费,次日即过渡到保险权益仍在的60天交费“宽限期”了;投/被保险人宜借此机会,筹措足钱款并完成补交。此间,即便不幸发生了保险事故,受益人仍能得到保险人在扣除欠交保费后赔付的保险金。
2. 对“自动垫交”方式的利用。
投保了有现金价值的寿险产品,投保时或赶在宽限期结束前申请择保费“自动垫交”方式的,保险人就会自宽限期结束时,自动用保单现金价值垫交到期应交保费地处理,并可直至垫交到现金价值余额为零前(合同仍有效)。只不过,用现金价值垫交的保费,要付相当于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下计算的利息。
3. 对“保单红利”的利用。
投保了无论分红的终身、年金、两全险等,在一年一度分享保险人分红的保单周年日前:择“抵交保费”方式,就可将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乃至以后各期的应交保费,以解暂时财务之困难;或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方式,依投/被保险人当时之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费,可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提高保障身价。
4. 对“减额交清”方式的利用。
投保了有保单现金价值的寿险产品,标准体的投/被保险人在当确定了不能再继续交纳保险费时,可在宽限期结束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用保单现金价值余额,办理减额交清,可仍继续享有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的保障。但这要比中途被动“退保”强过十倍、百倍。
(四)要注意万能、投连险的交费特点。
其一,对在投保时约定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费”额,要一直交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身故时止;这对年轻的投保人来说,是个岁月相对漫长的过程,须守“坚持不辍”之自律。
其二,对于“追加保费”,要符合保险人“约定每一保单年度交纳不低于如5000元人民币、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保费均已交纳、每次交纳不低于如10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的要求;对此的纪律操守,就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须“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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