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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关于我国寿险佣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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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虽然现行佣金制度在业内被广泛采用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面临着实践的挑战与冲击。
  佣金工资制

  日本的营销员与公司签订的是雇佣合同,工资由固定工资、准固定工资和成绩浮动工资构成。固定工资是公司根据营销员的级别保证支付的工资;准固定工资是指根据同一级别中的不同等级保证支付的工资额;浮动工资是根据营销员每月的营销成绩支付的工资,奖金则根据营销成绩每年支付两次。工作期限长的营销员离职时,支付退职金,退职金分为一次支付和年金支付两种。一次性支付的退职金是以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营销员为对象,根据其退职时的基本工资、连续工作的年数级别、营销成绩以及退职的理由支付不等金额。年金支付的退职金以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营销员为对象,根据退职时的基本工资支付;连续工作30年以上,离职时,支付终身年金。

  该体系在适当稳定营销员生活的同时,引进刺激性因素来提高营销员的销售积极性,同时也公平性地反映出职员对公司的贡献程度。这套做法在日本寿险发展的初期和高速成长期,对稳定营销队伍,以及形成有序竞争的营销市场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佣金比例与保费之外的其他指标相挂钩

  新加坡的一些保险公司每年都会计算保单持续率,该指标高于80%的营销员给予一定比例的职业津贴,这种津贴可以一直领到营销员离开公司,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按比例递增,而新增保单更会扩大其基数。美国许多公司规定,如果营销员的工作业绩达到一定额度,或已为公司服务了足够长的期限(如10年或15年),就对续保佣金拥有既得利益。这就促使营销员认真对待工作,注重维持保单质量,以求保持长期的代理关系。

  完善我国佣金制度的建议

  营销员的收入其实就是由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组成的。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佣金机制的调整和完善要考虑消除营销员短期行为,同时激励营销员工作积极性,保持工作热情。

  佣金制度设计要兼顾首佣和续佣的适度平衡

  对保险公司而言,首年保费与续保保费是同等重要的;对营销员而言,首年保费重要性则远远大于续保保费。建议:一是将首年佣金率适当调低,同时相应提高续保佣金率的比重,以消除营销员的短期行为并防范道德风险。二是尝试多元化的佣金分配机制。如从佣金中提取部分作为每月固定收入,向业务优质、诚信度高的营销员提供底薪,保持代理人队伍的稳定性和多样性,同时鼓励经纪公司和专业代理等多元合作渠道的发展,帮助保险销售人员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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