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特色: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疾病和手术达581种,覆盖人身各大系统的急诊重症、慢性疾病和损伤类疾病。保险金根据疾病病种实行定额给付,无需准备医疗费用收据,更不与任何报销制度或其他保障形式相冲突,手续简便。多次发生581种疾病中任何一种疾病或手术,均可按条款规定获得疾病保险金,直到累计给付达到保险金额为止。因疾病和意外伤害不幸身故,被保险人同样可在有效保额下获得全额给付。一次投保终身受益,交费期短,越早购买,所交保费越少。
一、投保范围:
1、符合本公司投保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可以作为投保人,统一为本单位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
2、凡年满三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获得的保险权益。
1、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免责期后发生《病种目录表》所列疾病或手术,本公司按照《病种目录表》列明的该种疾病或手术所对应的给付限额在有效保额内给付疾病保险金。当有效保额低于《病种目录表》列明的疾病或手术所对应的给付限额时,本公司按有效保额给付疾病保险金。
2、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有效保额部分的已交保险费。
4、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病种目录表》所列疾病或手术,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付疾病保险金,当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
如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多次投保本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签发时间的先后顺序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病种目录表》中列明的581种疾病或手术后180日内再罹患相同疾病、手术,本合同按一次保险事故处理。
三、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趸交、年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三年。
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简介)
险种特点:保障面宽,贴近大众。凡出生满6个月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领取方便,满足需求。55或60周岁开始领取,分年领、月领两种。老有所养,后顾无忧。自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起,被保险人可按约定的养老金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年领养老金金额为基本保额的10%。月领养老金金额等于年领养老金金额乘以0.084。高额保障,呵护终身。被保险人在约定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按基本保额的6倍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后身故,按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至105岁止可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与已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交费灵活,任您选择。分为3年交、5年交、15年交、20年交、一次交清或年交至开始领取养老金前7种。保单借款,帮您解困。投保人如因故急需用钱,可向本公司申请借款。
一、投保范围:凡出生满六个月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
二、养老金开始领取日
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分为五十五和六十周岁两种,开始领取日为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获得的保险保障
(一)养老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投保人约定的年领或月领方式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二)身故保险金
1、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六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后,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至一百零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可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与已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如该差额小于或等于零,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
四、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
国寿学生、幼儿平安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一、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为主合同,国寿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为附加合同
二、投保范围:
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三、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获得的保险权益。
1、被保险人投保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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