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保险人投保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住院医疗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医疗费用的50%至90%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由双方约定,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金额每3000元交保费6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每3000元交保费9元;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每20000元交保费48元。
国寿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简介)
一、投保范围
驾驶或者乘坐各类机动车辆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者对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二、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获得的保险权益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乘坐本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4、被保险人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丁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20%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2、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率见附表。
3、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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