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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更需显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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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在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们逐渐关注保险、了解保险、购买保险,一方面是是基于规避风险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希望能合理配置自己一生的财富。但是,由于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和无形性的特征,对于保险的详细信息,投保者本人很可能并不清楚,进而会造成在投保或者理赔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车险中的“不合理”现象

  在车险市场上,貌似不合理的所谓“高保低赔”现象经常会困扰广大的投保者,从而也给保险公司的理赔过程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所谓“高保低赔”是指车主在为所购买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时,需要按照车辆新车购置价格进行投保,而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不再按新车价值赔付。车险这种特有的赔付方式,再加上均衡保费的收取方式(即每年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费是一样的),给人们带来了困惑:保费没有减少,相反全损时的保险赔付金额却因车辆折旧的存在不断减少,所以大部分投保者可能都会认为自身的利益在慢慢缩水。

  事实上,只要保险公司对保费的形成略作解释,相信这一问题就会不攻自破。均衡保费来自于自然保费总和的平摊,亦即将按精算技术计算出来的自然保费相加,并平摊到车险期间的各个年份。当然这种自然保费就已经考虑到了每年车辆的折旧价格变化,只是为了平滑投保者每年的保费支出而采用了均衡保费的保费收取形式。

  另外,车损险风险发生以部分损失为主,全损发生的概率相对较低,也就是说全损风险对应的保费占总保费的比重较低,而且部分损失基本上采取“以旧换新”赔偿方式,不存在折旧。如果投保者能够意识到这些原理,就不会出现疑虑。

  人们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误解,归根结底,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对保险解说的盲点,在消费者投保时没有进行详细的说明,未能将消费者投保过程更加显性化,而造成的直接后果很可能就是赔付纠纷。与其如此,不如在销售保险过程中就提高投保者的认识,强化保险的透明度。

  家财险中的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家庭财产保险一直是财险中占比较低的险种,人们对其需求动力不足。2010年11月15日的上海高层住宅大火不得不让人警醒,家财险的重要地位同样不容忽视。家财险与其他财产险的赔偿方式不同的是,拥有更为优越的赔付方式。

  对于家具、服装、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等室内保险财产均采用的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这种特有的赔偿方式也恰恰是其吸引投保者的地方,即在不超过保险金额的前提下按足额保险赔偿,并不存在比例赔付问题,也就是说将本来不易分割的家庭室内财产定义为两部分:“买了保险的”和“没买保险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即认定首先发生风险的为购买保险的室内财产,不按照不足额保险进行分摊赔付,有利于保障投保者的根本利益。

  但是,家财险的这种“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却并不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再加上人们保守的保险理念,家财险的优越性并没有充分地体现出来,这也是家财险经营业绩难以获得提升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需要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共同努力来实现家财险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保险公司在宣传、推销过程中应尽量解说清楚,使人们真正意识到投保家财险的必要性和赔付方式的优越性,使保险更加显性化;另一方面,人们也应不断了解保险、运用保险,毕竟其会直接涉及切身利益问题,进而尽早走出保险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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