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平汽车保险合同暗藏霸王条款 律师:“高保低赔” 属典型的霸王条款
车险无疑是保险霸王条款的重灾区。据太原晚报12月5日报道,2008年花49万元购买的帕杰罗 V97 越野车,在使用了四年以后,反而“增值”到51.6万元,这样的“好事”,在现实生活中可能难以想象,然而在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车险合同中,却真真切切地出现了。车主刘巨峰先生手拿着这份合同连连摇头称:“这太不合理了,对消费者一点都不公平,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该改改了!”
刘巨峰是2008年6月买的这辆帕杰罗,随着使用年限不断增长,他越来越觉得自己的商业车险不对劲。今年11月续保后,刘巨峰发现,他的商业车险当中车损险和盗抢险两者的保险金额差距越来越大。他的车损险保额被定为51.6万元,而盗抢险保额仅为 35.5008万元。这意味着,如果他的车撞坏了,需要换部分零件,保险公司最多赔他51.6万元;而如果车被盗被抢或者完全报废,反而保险公司最多只赔 35.5008万元,两者相差16万元。
“赔的时候按照车辆折旧价格支付,而收费时却按照高出实际买车价的保额来计算,天平保险这51.6万元的保额没有合法依据,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山西神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石天平说。
石律师表示,按照《保险法》第55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目前在类似的纠纷判决中,法院都是判决原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的保险金额超过实际价值部分无效,而判决保险公司退回多收的保费。
投保人买保险“亲属拒赔” 中消协解读:类似保险条款均属霸王条款
据北京卫视11月24日报道,在某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有这样明确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均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 2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被保险人和被保险车辆驾驶人的家庭成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而记者在很多保险公司的条款中,都发现了类似的规定。
其实,保险公司订立这样的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亲属关系,来进行骗保诈保的行为,而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属于意外,这样就意味着,不仅要承受失去亲人的伤痛,而且还要承担保险拒赔的经济损失,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雪上加霜。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