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合同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投保范围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以该日期计算。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的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的,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本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备案。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即行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规定。
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须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保险期间将延续至约定终止日的24时止。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未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的,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若施工工程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提前竣工,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