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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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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可以给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进行投保,保障包括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2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7.2)、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3);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6)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9)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和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外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7)、空中运动(见7.8)、攀岩(见7.9)、探险(见7.10)、摔跤、武术(见7.11)、特技表演(见7.12)、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1)战争(见7.13)、军事冲突(见7.14)、暴乱(见7.15)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见7.16)。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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