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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详细条款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见7.1),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