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实现各类职工人群全覆盖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业内普遍认为,这项生育保险政策有望普惠更广泛的职工人群。
据了解,现行的生育保险办法由原劳动部于1994年颁布实施,其仅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随后全国31个地区出台了生育保险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文件。
2011年7月,我国社保法实施后,明确社会保险的普惠性质。作为社保法的配套法规,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保险将不再仅限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而是覆盖所有职工人群。
“这项生育保险政策将打破地域和户籍的限制,对于育龄女性来说将是一大利好消息。在过去,一些外地户籍职工不能参加生育保险,而生育的所有费用都须自行承担。尤其是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非常低,更不能奢望生育保险。而此次政策的出台也希望他们能成为被惠及的人群。”有律师对此称。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说明,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如果在异地生育,其相关待遇按照参保地政策标准执行。具体涉及到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范围和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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