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合同有免责约定
法院公开审理了潘双华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某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在法庭上展开了辩解。首先,保险公司承认潘双华和其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接着,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指出了一个“有力”的证据,即当初签订的保险合同上,有一个责任免除条款约定:“对于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代理人用这条规定,想说明,某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的医疗费用是指“非社会统筹支付的、由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代理人认为,潘双华要求理赔的医疗费用属于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部分,按照上述责任免除条款,被告拒绝赔付并不违反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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