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法律上,人身保险并不禁止重复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潘双华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有效合同,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保险公司应依照其与原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严格履行其保险义务。
法院认为,潘双华参加的社会医疗统筹保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则是商业保险。某保险公司的“住院安心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人身保险在法律上并不禁止重复保险。
另外,原告参与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保险费的构成是个人工资、单位和财政三部分支出,说明被保险人在社会保险中同样支出了保险费用,当发生约定的健康风险住院治疗时,有权依据不同的保险合同分别获得相应的赔付。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依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支付原告医保中心统筹支付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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