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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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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党的十六大以来,保险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2005年保费收入接近5000亿元,是2002 年的1.6倍,年均增长17.3%;保险机构93家,比2002年增加了51家;保险从业人员180万人,比2002年增加了30多万人;保险总资产超过1.5 万亿元,是2002年的2.4倍;保险业资本金总量1097亿元,是2002年的2.6倍。

  第一,促进专业化经营是《办法》的首要立法目的。健康保险的发展离不开专业化经营,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了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但组织形式的专业化并不代表健康保险已经实现了专业化。健康保险的专业化,其核心应当是经营理念的专业化和管理制度的专业化,就是要把握健康保险自身规律,建立专业化的风险控制体系、专业化的技术标准和产品开发体系、专业化的经营服务体系以及专业化的核算和考评体系等。《办法》针对健康保险业务,对所有经营主体设定了突出专业化经营的基本条件,包括独立核算、专门人员、功能独立的电脑系统等。《办法》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应当持续具备下列条件:建立健康保险单独核算制度;建立健康保险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康保险核保制度和理赔制度;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制度;建立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和核赔人员。上述规定不仅明确了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具体内涵,同时也为行业制定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健康保险的组织体系和培训体系,逐步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健康保险的专业人才提供了有力支持。

  第二,规范健康保险经营行为是《办法》出台的重要目标。目前,健康保险业务经营行为还存在较多问题。例如,重大疾病保险的产品设计不够合理,保障责任不明确,“准寿险”特征过分突出;费用型医疗保险产品不能有效贯彻损失补偿原则,没有通过差别定价准确反映风险大小,且销售中诱导重复投保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投诉较多。为此,《办法》加强了对经营行为的监管,明确了健康保险业务分类、产品设计、销售管理等经营流程的具体要求。《办法》特别强调死亡给付保险金额在长期疾病保险类产品中的限制,同时明确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以突出健康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进而促进健康保险专业化发展。

  第三,促进产品创新是《办法》的主要宗旨。《办法》增加了市场潜力巨大、在国外早已存在的护理保险,完善了产品形态。《办法》把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保险和护理保险四种基本类型。《办法》突出体现了健康保险的地域性、个性化要求,支持保险公司通过产品创新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在短期个人健康保险方面,《办法》允许保险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在费率浮动范围内,根据投保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在短期团体健康保险方面,《办法》允许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团体的具体情况,对保险金额、除外责任等产品参数进行调整,从而调整产品条款和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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