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补偿型的医疗保险产品,是连接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纽带,市场潜力巨大,需求旺盛。《办法》重点强化对其监管要求,旨在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销售中不得诱导消费者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产品,并应当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已有保障的情况。《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对费用补偿型个人医疗保险的投保人进行回访,防止投保人被销售人员误导。通过上述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实施,不仅能促进该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满足广大消费者的基本需求,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创造了有利条件。
第四,《办法》充分体现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办法》加强了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保险公司特别说明投保条件、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定点医院、费率调整等内容,并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解释投保人关于保险、医疗和疾病专业术语的询问。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产品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把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也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以避免投保人受医疗机构场所或者医护人员的不正当影响,而购买自己并不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同时,《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服务机构网络应当符合方便被保险人、合理管理医疗成本的原则。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的,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得小于主险保险期限。通过这些措施,将更好地树立消费者信心,增加健康保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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