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取得权益的方式
权益取得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法定方式,即权益的取得无须经过任何人的确认;二是约定方式,即权益的取得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磋商、确认。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是采用法定方式,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无需经过被保险人的确认。但在保险合同纠纷调解中,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从法律规定上看,“权益转让书”并非权益转移的要件,所以,被保险人是否出具“权益转让书”并不影响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但这一文件能起到确认保险赔款时间和赔款金额,同时也就确认了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时间和向第三者追偿所能获得的最高赔偿额的作用。
虽然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即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但由于代位求偿权是被保险人转移其债权的结果,因此,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债的关系如何,对被保险人能否顺利履行和实现其代位求偿权是至关重要的。所以,法律对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了规定。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的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这就是说,被保险人不得弃权或因过失而侵害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权益,同时还负有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的义务,包括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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