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费用问题
1.理赔中的必要费用
保险人在理赔(赔偿)程序中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可能会产生公估费、鉴定费、检验费等。有观点认为,这些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及损失程度而实际发生,是保险人进行保险理赔的必要费用,如果是被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索赔也会发生,因此应由第三者承担;又有观点认为,公估费等不属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范围,也不属于第三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范围,因此不应由第三者承担。对此,笔者认为,公估费、鉴定费、检验费等实际发生于保险的理赔过程中,是保险人为了确定赔款的金额而产生的支出,因此,该费用属于保险人开展业务的正常支出。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此,该费用并非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被保险人也无权向第三者索赔。相反,在被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索赔的情况下,双方可能通过协商便能确定赔偿金额,无需经过公估、检验等。因此,对于第三者来说,该费用并非必然支出的费用,即使确需进行检验等程序,其可以通过筛选机构、协商价格等方式自行决定具体费用。为此,将保险人自行花费的公估费等转嫁给第三者违背了保险代位求偿的公平原则,并为保险人自行高价聘请公估公司埋下隐患,故该费用不属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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