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保险行业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监管端亦在不断改革中。针对人身险产品条款费率管理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昨日,一位中型险企相关负责人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新规对产品由开发到报送等诸多方面的要求非常高,再加上之后‘偿二代’还有附加资本的要求,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影响很大。”
产品要求升级剑指“噱头”产品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是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3号)(下称《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而出台。
在《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产品相关的要求有产品开发原则、产品开发责任、监督检查、产品有效性、产品报送条件、产品审批、产品备案、保险责任八项内容。上述负责人指出:“其中对产品有效性中的要求极高,亦对产品创新中的乱象丛生提出了相关要求。”
在产品有效性要求中,《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应提高产品开发的质量,提升产品经营的效率,避免出现不能有效发挥现有产品功效、重复开发新产品的情况。产品开发应符合市场实际需求,开发时应合理进行业务规划。
一位业内人士对此解读认为:“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上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比如产品真正的需求人群和保障功能等,对日前雨后春笋般出现的噱头产品是一种打击。”
而上述负责人指出,产品要求极高,还涉及到已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如存在以下两种情况:最近12个月内保费收入低于100万元且新增被保险人少于100人的(经营不满12个月的险种、开业不满5年的公司除外);自审批或备案之日起连续6个月内无新单保费收入的,保险公司应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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