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负责人进一步分析称:“该项规定意味着新产品超过1年保费没有达到规模的就要重新报备,这样对保险公司一开始选择创新的产品将产生诸多限制性因素。”另据多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称,《征求意见稿》中很多细节的落地操作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比较有难度。
除了在产品有效性的要求上打击“噱头”产品,在保险责任的规定中,《征求意见稿》亦针对各类目前人身险产品层出不穷、新产品保障功能缺位等问题做出了规范性要求,强调保险公司应合理设定保险责任,保障范围应符合消费者实际需求。
其中,保险责任过窄,无实际保障功能,无定价基础,比如发病率极低的健康保险等;制造宣传噱头,比如歪曲产品的实际功能,与新闻热点相连;博彩行为,比如保险事故为无损害的随机事件;生存保险金给付时间与金额计算过于复杂、计算基数易混淆;减轻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比如不合理延长或变相延长等待期,长期健康保险等待期不应超过180天五项情况均被明令禁止。
此外,在产品报送条件中,《征求意见稿》亦首次将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和报送新产品挂钩,明确规定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备案的,保险公司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本季度末预测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得低于150%。
上述业内人士进一步分析:“这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会比较大。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实际资本加附加资本是资本需求,而寿险公司偿二代‘第一支柱’技术标准方案测试目前已经开展,偿二代中对于附加资本的要求会更加明确。150%的要求意味着公司的资本要大于资本需求的1.5倍。”
高现金价值产品再遇“红线”
除了对产品要求更加趋于规范和严格外,《征求意见稿》中还对保险条款的通俗化、简单化、标准化,加强对费率厘定与费率执行的事前、事中、事后检测与检查,发生率、投资收益、费用假设等作了明确规定。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