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何理解“合理”费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拖车费是否合理?合理的标准是什么?
1.拖车费政府有定价
按照《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但具体什么是合理,没有作出规定,也不可能作出规定。实践中往往由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作出规定。
以本案为例,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甘肃省发改委在关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中,明确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组织车辆实施救援时,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这份批复还明确规定,拖车按一类至五类车型分别按照280元每次,400元每次,600元每次,850元每次和1000元每次的基价收费,20公里以上每拖行1公里分别按9到20元不等的标准收费。批复中写明该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甘肃省发改委服务价格处表示,现在还是按照这个标准执行。
以李师傅为例,拖车全程27.4公里,20公里以内拖车为1000元每次,即使超过20公里的部分每拖行1公里按照20元的最高标准计算,超出部分需收148元钱,总共也就是1148块钱,怎么就要出了2万元的天价呢?这还不算,大货车停在这里,每天还要交200元的停车费,没有商量的余地。
救援价格,有政府规范;救援机构,不能强制指定。这不是哪一省定的制度,实际上早在2010年9月,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就联合下发通知做出了规定,各省按照这份通知,分别规定了自己的收费标准。每公里拖车费用,一般按照车型大小不同,在10到3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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