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可向拖车公司追索多收的费用
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尤其是保险合同中关于双方责任与义务的约定,投保人是没有权利选择或者修改的,只能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在合同上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合同双方对“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产生争议而保险公司又未明确在合同中写明施救费用内容的情况下,应当作有利于车主的解释,即保险公司应当赔付李师傅所支付的拖车费。
当然,保险公司对于拖车费的理赔,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合理金额范围内予以理赔。如果保险公司对救援费的标准事先有明确的说明,那么应该依据合同条款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或有约定没有对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那么天价拖车费保险公司也应当予以赔偿。
之后,保险公司可以合同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为由,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向拖车公司索要多收的费用。
(作者单位:河北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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